主页 > imtoken安卓最新版 > 【202202039】“冒用客户名义”对交织诈骗案件定性的影响

【202202039】“冒用客户名义”对交织诈骗案件定性的影响

imtoken安卓最新版 2023-08-26 05:07:30

[202202039]屈新久“冒用客户名义”对诈骗交织案件资格认定的影响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期刊专栏:疑案随笔

于某等人冒用客户信息登录平台网站注册获取、兑换消费积分一案,主要涉及网络领域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在此,需要明确三个具体问题,作为讨论分析案件性质的前提。

比特币之父能不能随意制造比特币_比特币主连比特币连续的区别_盗窃比特币的认定

一、定性案例的前提

第一,保险公司的海北积分具有财产属性,属于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 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辩护人认为,海北积分属于虚拟财产,属于计算机数据,不属于财产,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诈骗罪,但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 “虚拟财产”原指网络游戏中的各种装备、道具。 近年来,“虚拟财产”一词开始泛指具有财产或经济价值的网络数据。 其中,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显然具有财产独占性,是盗窃、诈骗罪构成要件意义上的财产。 因此,简单说海贝积分是虚拟财产和数据,不属于盗窃和诈骗的对象是不妥的。

比特币主连比特币连续的区别_盗窃比特币的认定_比特币之父能不能随意制造比特币

二、关于涉案金额,本着对事实有怀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宜以被告人非法取得的海贝积分在京东平台兑换的京东钢币数额计算。肇事者。 前面说过,海北积分可以在京东购物网站上直接兑换京东钢币,永久有效。 在网站上购物可以1:1等值人民币使用,所以在京东网站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数字货币”。 京东是全国超大型购物网站之一,京东实际上是以计算机数据形式存在的财产和财产。 而且,保险公司与京东的合同规定,海北积分可以直接与京东钢铁兑换,海北积分的实际财产价值也应以京东钢铁计价。

三、虽然海贝积分在保险公司客户俱乐部平台“友享汇”网站上以电脑数据的形式出现,但必须注意的是:一方面,该数据不属于电脑“信息系统数据”。 “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构成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显然不等同于非法获取海北积分的行为与并列规定的“对计算机系统实施非法控制”同罪。 另一方面,重要的是,行为人的行为是非法使用客户信息注册账户,而不是非法“侵入”保险公司“友享汇”网站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构成犯罪of illegally getting data from a computer information system “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因此,本案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比特币主连比特币连续的区别_比特币之父能不能随意制造比特币_盗窃比特币的认定

二、本案争议焦点及分析

这起网络领域的刑事案件应该如何定性? 被定罪盗窃或欺诈?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就需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拆解分析。 就本案而言,保险公司推出了消费积分兑换京东钢币的活动。 凡在一定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客户,可登录公司客户俱乐部平台“友享会”网站,以姓名、身份证号及任意手机号进行注册,即可获得保险。根据之前的保单贝壳积分数量自动生成。 海北积分可以在“友享汇”网站商城兑换商品,其中最有价值的是可以兑换京东钢币,可以与人民币1:1的比例用于京东商城购物。 余某作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从保险公司非法获取的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以及从李某处购买的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冒用客户姓名在保险公司的“友享汇”网站上发布。 在网站上注册,将注册账户中的海北积分兑换成京东钢币到自己的京东账户中。 可以清楚地看出,本案中有一个关键事实,即“冒用客户姓名”,这是导致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盗窃罪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

盗窃比特币的认定_比特币主连比特币连续的区别_比特币之父能不能随意制造比特币

至于“将客户账户中的海贝积分兑换成京东钢币到自己的京东账户”,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案件事实表明,保险公司客户尚未在“友享汇”网站进行注册,故行为人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 当然,这种行为是“以保险公司客户的名义”进行的,具有欺骗性。 但如果案件事实是,无论客户是否在线注册,客户账户实际存在于保险公司“友享会”网站,且保险公司已将海贝积分发送至客户账户,则“虚假利用保险公司的客户“姓名”,实际上是一种侵入客户海北积分账户的手段。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这种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欺骗性,但与作案者非法侵入客户海贝积分账户盗取海贝积分无关盗窃比特币的认定,就跟被发现冒领一样房子的主人,这不影响入室盗窃的定性。

一个案件​​看似清晰的事实,往往并不清晰。 本案尚不明确的是,肇事者在“在保险公司‘友享会’网站注册”后,“将客户账户中的海北积分转为京东钢铁到自己的京东账户”之前,具体细节如何? 如果演员在“友享汇”网站注册,是不是注册进入现有客户账户? 一般情况下,该账户应该是犯罪者冒充客户开立并直接控制的,而不是现有的客户账户。 账户中的海贝积分也应该是肇事者冒充客户向保险公司申请登记获得的。 并不是说保险公司之前已经发送到客户的账户。 这样,只有有观点的人,才会综合判断,海北积分是保险公司客户的预期收益,需要通过注册、兑换等程序实现,并非实际收益。 笔者理解,基于此观点的事实细节应该是客户账户可能还不存在,或者只是虚拟存在,客户并不实际拥有账户中的海北积分,因为他还没有控制海北积分账户。 作案人注册开户后,以公司客户名义获取海贝积分,即“冒用保险公司客户名义”,对保险公司构成欺骗。 至此,行为人已经完成了诈骗,诈骗罪基本处于既成状态。 在这里,基本上是一种既成状态,也就是说,虽然作案人有效控制了海北积分账户,但一旦保险公司发现问题,可以立即收回积分,构成未遂。 案件的实际情况是,作案人用海北积分换取京东钢铁进入自己的京东账户。 这是诈骗完成后有效侵占他人财产的后续行为,不影响案件性质。

比特币之父能不能随意制造比特币_比特币主连比特币连续的区别_盗窃比特币的认定

不深入就此停止讨论。 单位(保险公司)被肇事者欺骗,产生误会,据此财产被处分。 肇事者取得财物,单位遭受损失。 因此,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这是保险公司的简单“拟人化”。 由于本案证据内容没有具体描述,保险公司(雇员或代理人)具体诈骗的具体细节不得而知。 根据目前各大平台和网站发布的消费积分概况,本案具体情况很可能是行为人冒用客户信息注册账户,自动获取海贝积分。 如果是这种情况,将此案定性为盗窃显然是合情合理的。

消费积分奖励是线上平台为增强客户粘性和忠诚度而采取的一种刺激措施。 客户要么蜂拥而至满足他们的期望,要么无视他们而放弃,这并不影响案件的性质。 本案的背景应该是客户登录保险公司“友享会”网站盗窃比特币的认定,输入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验证码等信息,后台网络服务器自动“智能”处理,客户即刻获得海北分。 就本案而言,由于数据(海北积分)的传输不是保险公司员工人工处理的结果,“机器没有智能,不能被骗”的规则约束了数据的定性。案件。 正如本案部分辩护人认为,行为人利用保险公司的“网络漏洞”(如果“友享会”网站要求客户注册并使用预留手机号码,则案件难以发生)获取数据并开展数据传输活动。 由于数据(贝壳积分)是财产,因此这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转移他人财产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

考虑到“机器无灵性不可欺”的规则尚未为司法解释和刑法理论界所完全接受,据此推断本案应定性为盗窃而非诈骗犯罪,争议不会平息。 由此看来,认为本案应构成盗窃罪并没有错。 哪种结论和推论相对较好,刑法理论界可以继续争论和深入探讨。

笔者认为,本案的一个显着特点是,行为人在与保险公司的正常联系、沟通中并未采用诈骗手段骗取财物,“冒用保险公司客户名义”是次要的——主要表现在作为评价事实,而不是非法获取和转移海贝积分的主要手段,行为人行为的主要方面是冒用客户信息(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验证码等信息——类似入室盗窃一串密钥用来)窃取数据(海北分),也就是说,作案者其实是“盗窃”而不是“诈骗”。 因此,将其定性为盗窃罪较为恰当,更能反映和评价案件事实的全貌。 在裁判规则在法律界“吵架”之际,考虑到普通民众认为案犯是盗窃而不是骗取海北积分的态度和倾向,将此案定性为盗窃是对的。 比较恰当的加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