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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名义下的“区块链”:“虚拟货币”其实是传销

imtoken安卓最新版 2023-10-16 05:07:34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这意味着国家已经开始真正审视区块链数字货币带来的金融风险。

除了《通知》中警惕的金融风险外,多家运营商以经营区块链数字货币业务为名,通过非法传销的方式经营区块链数字货币业务,对参与者进行诈骗。笔者团队通过真实案例介绍了利用区块链数字货币进行非法传销的典型模式,以提醒潜在参与者注意财产损失风险。

变相使用“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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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李某在中国香港成立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假虚拟货币“暗币”进行投资,利用真币的声誉和价值进行宣传,以这种方式,吸引并不断发展会员,创建“暗币”交易网站,负责和管理深圳办事处,控制公司使用“暗币”交易网站运营的所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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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网络平台没有任何实体经营活动,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全国各地区负责人及会员通过宣传、上课、介绍等方式不断发展线下投资虚拟货币“暗币”。“以“暗币”的名义,要求参与者支付不同级别的“暗币”矿机租赁费,即门槛费用于获得会员资格,每个会员分为三行(即,三区)按线下顺序。固定等级以开发人员数量为返利依据,诱导参与者继续开发他人参与,骗取财物,并通过出售虚拟货币“暗币”直接获利。传销组织新成员按照购买账号分为三个等级:V1、V3、V9,每人需要1000、3000、9000暗币,以及手续费 根据暗币实时价格和币数(对应账户金额约为1.50,000, 4.50,000, 13.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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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组织的报酬方式分为静态收入和动态收入。静态收益就是所谓的挖矿收益60个虚拟货币传销名单,由网站系统每两小时根据会员账户等级静态分配。公司网站系统将三个区静态分配暗币的会员数加起来作为区的整体表现,并按总和依次划分为大区、中区、小区。每两小时进行一次动态分配。其中,区域业绩不予奖励,区域和社区内不同账户级别成员的动态收入按不同比例分配。此外,每个账户的动态奖励也实行分步分配规则。公司通过举办发布会和各种活动,在互联网上大力宣传,以互联网为平台,大力发展中国大陆会员。截至2015年3月19日,“暗币”传销组织在全国累计注册会员账户34365个,涉案金额近1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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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就是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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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企业的“暗币”本身没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不具备商品属性,不属于网络虚拟货币。虽然所谓的“暗币”可以通过注册新会员、会员之间、会员与公司之间的转账来实现,但作为载体的“暗币”只是一个转移标记符号,一个计算返利金额的工具,并且没有销售。产品的特性和属性。公司会员除了参加者的注册会员支付的会员费外,没有其他的回扣来源。如果你想继续获得返利,你必须继续发展其他人来注册新会员。所谓会员的静态收入来源于会员自己缴纳的会费和线下会员缴纳的会费。动态收入来源于线下会员缴纳的会费。公司运营的本质是投资所谓的虚拟货币“暗币”。以“之名”要求参与者缴纳费用获得会员资格,按一定顺序形成固定等级,并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和返利的依据60个虚拟货币传销名单,显然是传销组织,但它采用“虚拟货币”的形式,报酬和回扣分期支付,更具欺骗性和隐蔽性。动态收入来源于线下会员缴纳的会费。公司运营的本质是投资所谓的虚拟货币“暗币”。以“之名”要求参与者缴纳费用获得会员资格,按一定顺序形成固定等级,并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和返利的依据,显然是传销组织,但它采用“虚拟货币”的形式,报酬和回扣分期支付,更具欺骗性和隐蔽性。动态收入来源于线下会员缴纳的会费。公司运营的本质是投资所谓的虚拟货币“暗币”。以“之名”要求参与者缴纳费用获得会员资格,按一定顺序形成固定等级,并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和返利的依据,显然是传销组织,但它采用“虚拟货币”的形式,报酬和回扣分期支付,更具欺骗性和隐蔽性。按照一定的顺序形成一个固定的等级,以开发人员的数量作为报酬和返利的依据,这明明是传销组织,却采用了“虚拟货币”的形式。报酬和回扣分期支付,更具欺骗性和隐蔽性。按照一定的顺序形成一个固定的等级,以开发人员的数量作为报酬和返利的依据,这明明是传销组织,却采用了“虚拟货币”的形式。报酬和回扣分期支付,更具欺骗性和隐蔽性。

笔者团队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我国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组织和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通过缴费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会员资格,并以一定的形式形成。命令。级别、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数量为报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或者胁迫参与者继续开发他人参与,诈骗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构成组织犯罪并主导传销活动。

笔者团队认为,传销的本质是合同欺诈。由于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第224条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此,虽然两种罪的刑罚不同,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立法上属于合同诈骗的衍生类别。因此,有必要确定传销的组织和领导是否应与本罪的立法目的相结合,审查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行为。 . 在这种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