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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便利化的通知

imtoken授权管理系统 2023-05-10 07:32:33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正规外汇有保险模式吗,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现就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直接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结汇。

(一)保险公司应于1月底前向所在地外汇局、外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当地分局)报告本年度结汇计划和上年度结汇情况每年,并提供以下材料:

1.情况描述,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资金来源、结汇金额、结汇目的、本外币资产错配、外币使用情况等上一年度结汇资金;

2.相关配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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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申报计划结汇及单笔结汇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保险公司应提前向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二)金融机构应贯彻“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调查”的原则,对结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材料包括:

1.结汇申请,包括但不限于结汇资金来源、结汇金额、结汇资金用途;

2.结汇资金使用计划及其证明材料;

3.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外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保险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可提供近期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上市保险公司未披露上述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可提供最近一次披露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保险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用于筹建新分支机构、日常经营费用、支付境内股权投资和人民币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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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向保险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业务备案后,可通过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办理保险收付项下的原币资金划转,赔偿金可办理结汇或购汇。

(一)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前上报本年度保险外汇收付业务计划,并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上一季度实际办理情况。每季度初天数,并向当地分支机构报告正规外汇有保险模式吗,提供以下材料: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收付汇基本情况、境外保险合作机构名单、收付汇金额等;为补偿资金结汇或购汇的,说明还应包括:结汇或购汇等;

2.相关配套材料。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超额结汇或购汇以及单笔结汇或购汇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应提前向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二)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办理保险收付保赔款结汇时,结汇资金直接划入赔款收款人账户;如果保险赔款已支付给受款人赔款收款人账户、结汇资金由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留存。金融机构应审核结汇的真实性,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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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况描述,包括但不限于结汇原因、受款人姓名、开户银行账号等;

2.受偿人的书面结汇委托书;

3.保险业务计划下的收付汇;

4.金融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办理购汇收付保险赔款业务时,金融机构应当对购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近三年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保险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行政处罚的,不予申请用于外汇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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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本条规定的情形(三),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生或发现之日起,应当向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并提交说明函,当地分支机构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酌情整改,停止受理新整改期间的外汇保险业务。

(一)连续两年取得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未经营过外汇保险业务;

(二)收到保险业主管部门等收购公告,存在重大隐患的;

(三)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已被保险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

五、为确保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办理跨境外汇收支、境内外汇划转、结售汇等方面合规,当地分支机构对上述业务管理进行监督,并依法进行检查和检查。

六、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跨境外汇收支、境内外汇划转、结售汇等业务的本通知相关规定,外汇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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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通知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和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本通知管理。

八、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外汇资金划转至2019年下半年及结汇计划或保险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收付汇业务计划应报当地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第三十四条同时废止。以本通知为准。其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行、支行、地方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保险公司、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其下属分支机构。

如文件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报告。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