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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山法院裁定,一起抢劫比特币、以太坊构成抢劫罪

imtoken钱包手机app 2023-01-19 02:51:38

日前,红星新闻披露了一起四川乐山虚拟财产抢劫案。三名肇事者抢走朋友妻子的比特币和以太币,总价值近600万元,被判处7年半至10年有期徒刑。

案情显示,2020年10月,90后犯罪分子梁某因欠债产生抢劫好友妻子罗某某比特币的念头。后来,梁邀请了袁,袁应梁的请求邀请了王。三人合谋抢夺罗的比特币。

去年10月31日晚,三名肇事者冒充生鲜配送人员罗某某骗取停车场,强行将其拖至乐山市市中区水口镇金坝村一处空地。在车上,王某某、袁某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逼迫罗某某在手机上登录“火币交易所”APP账号。

之后,梁某拿着罗某某的手机下车,将罗某某账户中的29.0004844比特币和1258.04064以太币转给了账户中的自己。

庭审过程中,梁某、袁某的家属自愿将被害人手机(价值2770元)和梁某使用的手续费3400元代为退还至法院案款账户。两种货币转账。 0.0034844 个比特币(价值 317.779 元),0.01064 个以太币(282.764 元)。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一审判决。梁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比特币判决案例,并处罚金2万元;王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袁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比特币判决案例,犯罪人的辩护人认为,在目前的实际案件中,涉案的比特币和以太币是否属于受刑法保护的财产存在争议。辩护人辩称,本案中的比特币和以太坊作为虚拟货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备货币属性。我国虽然没有明确禁止私人投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但没有金融机构和政府层面的认可和支持。希望袁某受到法律制裁。

其实,抢虚拟货币的事情发生得更早。 2021年2月,厦门也发生一起虚拟货币抢劫案。

根据民警李某2020年12月29日的说法,根据事先约定,他打算与购买人陈某发面对面交易虚拟货币。当时李某持有105980个虚拟货币Tether,双方约定交易价格为67万元。随后,李某和同伴一起登上了陈某的车,两人在车上进行交易。李说,他先是数了数陈某发带来的 67 万元,然后通过数字钱包平台将 10 多万 Tether 转入陈某发指定的电子钱包账户。可谁知道,陈某发确认Tether在手后,直接将李某等人推下车,带走了67万元现金。

虽然虚拟货币不具备法律补偿和强制的属性,但它并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在四川乐山抢劫虚拟财产案的判决中,表明抢劫虚拟财产也将被判抢劫罪,使虚拟财产的保护从虚拟走向现实。